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报警水位。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高位消防水箱的更低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4款的规定;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且不应小于150mm的保护高度。
第4款: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更低水位运行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更低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