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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

发布时间:2021-09-10 浏览量:299 来源: 本站 作者: admini

一、设置条件及目的

1.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2.设置消防水箱的目的,一是提供系统启动初期的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在消防泵出现故障的紧急情况下应急供水,确保喷头开放后立即喷水,及时控制初起火灾,并为外援灭火争取时间;二是利用高位差为系统提供准工作状态下所需的水压,以达到管道内充水并保持压力的目的。

二、水箱容积要求

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³,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³,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³。

2)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³,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³。

3)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³。

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³。

5)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³,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³。

6)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且小于30000㎡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³,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的商店,不应小于50m³。

说明:当商店建筑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

2.转输水箱兼做高位水箱时,其容积按转输水箱确定。

三、静压要求

1.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朂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³时,不宜低于0.07MPa。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不应小于0.10MPa。(水灭火设施包括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

5)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规范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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